事情是这样的,我市一家生产加工各类服装的制衣公司聘用了一名没有取得特种行业作业人员证书的工人操作锅炉,该台锅炉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公司管理方面也没有建立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及锅炉运行、维护、检查记录等工作,且企业在收到整改通知后也逾期未改。市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决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责令停止使用锅炉(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操作锅炉),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方面解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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